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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田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》有关规定,中央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
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关于浙江省各中级、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》(浙委办[2002]8号)的意见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青田县人民法
院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。
  一、主要职责
  青田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,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其主要职责:
  (一)依法审判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等一审案件。
  (二)处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各类申诉、抗诉,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案件。
  (三)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。
  (四)对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,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司法建议。
  (五)指导本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,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使用。
  (六)开展巡回审判与法律咨询工作,加强法制宣传,提供法律服务,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。
  (七)管理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,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。
  (八)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、武器装备。
  (九)担负法医检验工作。
  (十)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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