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司法援助

 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援助的暂行规定

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》,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,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,经研究,对下列当事人作出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、执行费的规定:
  1、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,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;
  2、追索抚恤金、养老金、社会保障金案件,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;
  3、追索劳动报酬、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案件,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;
  4、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、未成年孤儿;
  5、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;
  6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人员;
  7、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。

青田县人民法院信息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