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添加收藏 | 设为首页 
| 首  页 | 法院概况  |  法院动态 |  诉讼指南 |  法院文化 |  审务公开 |  法律园地 |  理论研究  |

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
受理和应诉


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,经审查,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通知当事人;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;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,应当依法做好应诉准备:
  1、可针对起诉状后,提交自已的答辩状。
  2、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。
  3、被告人不答辩,不影响法院审理。
  4、需要提出反诉的,可在答辩状中写明。
  5、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,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。
  6、针对原告的起诉,准备自已的证据。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,参加庭审,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,反驳对方的主张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

青田县人民法院信息网